勞務派遣、勞務外包、人力資源外包,三者定義有何不同?其實沒有正確的定義,行業(yè)內部也給不出正確的定義,不同、不同時間、不同文件、不同語境下,其內涵和外延是有差異的。關鍵是我們學稅法的,就要結合稅法的語境來理解。(咨詢:湖北澤眾創(chuàng)城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一、勞務派遣
具有勞務派遣資質的勞動服務公司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后,并不是將勞動者留在本公司工作,而是將勞動者外派到用工單位工作,接受用工單位的直接管理,遵守用工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它是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
說白了,勞務派遣賣的是“人”,是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是在為用工單位創(chuàng)造價值,其工作的好壞,與用工單位的價值創(chuàng)造直接相關,但與勞務派遣公司獲得的報酬一般無直接掛鉤關系,也就是說員工工作量并未直接創(chuàng)造勞務派遣公司的價值增值,允許其從銷售額中扣除掉情有可原。
勞務派遣屬于人力資源服務,適用稅率是6%,按照財稅〔2016〕47號,可以選擇全額納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勞務外包
勞務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義叫“承攬”,外包承攬是屬法律定義的一種經營形式,勞務外包是指企業(yè)將公司內的部分業(yè)務或職能工作內容發(fā)包給相關的機構,由其自行安排人員按照企業(yè)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業(yè)務或職能工作內容。發(fā)包方與承包方按照完成的工作量結算。
勞務外包業(yè)務中,一般由發(fā)包方提供場所、設備、水電氣等條件,由承包方自行組織本公司員工來到該場所,自行組織安排生產經營,自行管理,只需按照與發(fā)包方的合同約定按時按量交差即可。
勞務外包不需要勞務派遣資質,只是根據不同的外包業(yè)務的要求,可能需要相關行業(yè)資質,比如建筑外包需要建筑資質,檢測可能需要檢測資質。
勞務外包應按照其業(yè)務實質,具體分析其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比如,外包的如果是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則承包單位應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計稅規(guī)則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7%;外包的如果是建筑服務,則承包單位應按提供建筑服務的計稅規(guī)則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11%。
勞務外包業(yè)務中,員工的工作量,與承包方的價值創(chuàng)造直接相關,與發(fā)包方的價值創(chuàng)造無直接掛鉤關系。也就是說,員工的工作量創(chuàng)造的是承包方的價值增值,因此銷售額不差額扣除工資,這與一般勞務無異。當然,員工工資也屬于承包方的成本,但是目前政策下工資成本項目無法作為進項抵扣,這也與一般勞務無異。
三、人力資源外包
廣義的人力資源外包屬于勞務外包的一種,涵蓋了勞務派遣和人事代理的范疇,且實際外延還會更大。而47號文中的人力資源外包服務,顯然不是這個概念。47號文第三條項,“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請注意,是經紀代理服務,不是人力資源服務!
從這一點就可以看出,47號文中的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是代理性質!也就是類似于人事代理,當然其外延可能會大于人事代理,但無論都逃不出代理業(yè)務的范疇。因此,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fā)放的工資、五險一金。
根據47號文的表述,我們可以推斷出,此文中的“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是狹義的,是指企業(yè)將其人力資源部門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外包給專門的人力資源管理公司,由人力資源管理公司代為辦理人員招聘、檔案管理、落戶、社保開戶、發(fā)放工資、培訓等工作。
員工是客戶單位的員工,是與客戶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客戶單位為其發(fā)放工資、五險一金,只是客戶單位不是讓自己內部的人力資源部門辦理,而是外包委托給了專門的人力資源管理公司辦理。這部分工資和五險一金,只是往來款項,顯然不屬于人力資源管理公司的銷售額。
這個不是選擇差額與不選擇差額的問題,而是天然的差額征稅。一般納稅人的適用稅率為6%,也可以選擇按5%簡易征收。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3%。